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《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)明確,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(含本數)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。
為方便納稅人準確理解、精準享受相關政策,國家稅務總局同步發布《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),就有關問題進行解讀。今天帶你了解↓
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的,若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,是否還需要預繳稅款? 答:不需要?,F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征管措施,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、銷售不動產、出租不動產等等。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由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以后,延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執行口徑,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,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,當期無需預繳稅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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